強制性措施和非強制性措施的四個區別:
1、采取對象不同。
強制措施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實施的;強制性措施,還包括對違紀人員、違法人員采取的。
強制措施,特指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強制性措施,比刑事強制措施范圍要廣的多,它還包括紀檢部門對雙規人員的帶有強制性的措施,還包括行政強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等)。
2、實施機關不同。
強制措施實施的機關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強制性措施有可能包括紀檢機關、行政機關等。
3、持續時間不同。
強制措施一般時間較長,期限是法定的;而強制性措施,一般時間較短,具有暫時性、臨時性的特點。
4、強制方法不同。
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強制性措施,還包括其他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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